怎么寫有效的民間借貸借條
民間借貸利息在借條上約定的利率應為多少才受法律保護?是否還應該明確規定還款的期限?下面深圳討債小編就為你詳細介紹一下怎么寫有效的民間借貸借條。
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,而不是寫“欠條”
借條與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,但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。借記卡是借款者向出貸人出具的書面憑證,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,而欠條則是雙方根據先前的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的依據,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,只是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,而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。所以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而不是“欠條”,以便在訴訟中省去解釋“欠”款的原因、用途的舉證責任。
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在借條上。
實際上有不少債主誤解了民間借貸不能收利息,所以利息都是口頭約定的,沒有寫到借條上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六條:
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%,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民間借貸利息在借條上約定的利率應為多少才受法律保護?是否還應該明確規定還款的期限?下面深圳討債小編就為你詳細介紹一下怎么寫有效的民間借貸借條。
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,而不是寫“欠條”
借條與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,但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。借記卡是借款者向出貸人出具的書面憑證,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,而欠條則是雙方根據先前的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的依據,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,只是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,而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。所以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而不是“欠條”,以便在訴訟中省去解釋“欠”款的原因、用途的舉證責任。
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在借條上。
實際上有不少債主誤解了民間借貸不能收利息,所以利息都是口頭約定的,沒有寫到借條上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六條:
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%,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借款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36%,超出部分利息約定無效。借方要求借方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合同法第211條規定:
對于支付利息,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視為不支付利息。在借款合同中,自然人之間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,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借款的規定。如利率未寫在借條上,出借人共同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,則出借人的利息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在借條上。
借貸在訴訟時效期間受到法律保護,但實踐中卻有不少出借人對“時效”概念并不了解。關于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,理論界對此存在不同的理解,有的主張適用2年,有的主張適用20年。在這個問題上,各地法院的把握也不盡相同。
所以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,借款時最好把還款期限寫在借條上。如果借方逾期不歸還貸款,貸方應在貸款到期后2年內(包括向法院起訴或由借方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)向借方主張權利。
借款時借條上應注明借款者的全名。
實際操作中,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較為密切且不泛泛親屬關系,借款時將日常生活中的習慣用語寫到借條上,比如出借人寫到“張叔”“張兄”,借款人寫到“阿三”“四妹”等等,萬一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的情況,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被法院拒之門外,原因主要有:債務人沒有說明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。
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,而不是寫“欠條”
借條與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,但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。借記卡是借款者向出貸人出具的書面憑證,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,而欠條則是雙方根據先前的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的依據,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,只是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,而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。所以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而不是“欠條”,以便在訴訟中省去解釋“欠”款的原因、用途的舉證責任。
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在借條上。
實際上有不少債主誤解了民間借貸不能收利息,所以利息都是口頭約定的,沒有寫到借條上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六條:
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%,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民間借貸利息在借條上約定的利率應為多少才受法律保護?是否還應該明確規定還款的期限?下面深圳討債小編就為你詳細介紹一下怎么寫有效的民間借貸借條。
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,而不是寫“欠條”
借條與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,但兩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。借記卡是借款者向出貸人出具的書面憑證,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,而欠條則是雙方根據先前的經濟往來進行結算的依據,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,只是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,而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。所以借款時最好寫“借條”而不是“欠條”,以便在訴訟中省去解釋“欠”款的原因、用途的舉證責任。
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在借條上。
實際上有不少債主誤解了民間借貸不能收利息,所以利息都是口頭約定的,沒有寫到借條上。
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六條:
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%,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借款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36%,超出部分利息約定無效。借方要求借方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
合同法第211條規定:
對于支付利息,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視為不支付利息。在借款合同中,自然人之間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,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借款的規定。如利率未寫在借條上,出借人共同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,則出借人的利息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在借條上。
借貸在訴訟時效期間受到法律保護,但實踐中卻有不少出借人對“時效”概念并不了解。關于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,理論界對此存在不同的理解,有的主張適用2年,有的主張適用20年。在這個問題上,各地法院的把握也不盡相同。
所以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,借款時最好把還款期限寫在借條上。如果借方逾期不歸還貸款,貸方應在貸款到期后2年內(包括向法院起訴或由借方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)向借方主張權利。
借款時借條上應注明借款者的全名。
實際操作中,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較為密切且不泛泛親屬關系,借款時將日常生活中的習慣用語寫到借條上,比如出借人寫到“張叔”“張兄”,借款人寫到“阿三”“四妹”等等,萬一借款人出現逾期還款的情況,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被法院拒之門外,原因主要有:債務人沒有說明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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